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解读,提倡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2)

今日新闻2018-10-29李一老师


  提倡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
  律师与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律师工作与检察工作联系密切。律师与检察官尽管职责不同,但追求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律师工作与检察工作都应求得新的发展。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如何,对于维护法治极其重要。在提升自身道德品质与专业素养的同时,双方应共同努力,构建检律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此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推动正义实现。

  首先,双方在职业上应相互尊重。随着法律广泛而深刻地介入社会生活,法律规范向着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发展,律师的作用就愈发不可或缺,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伸张、司法正义实现、法治文明进步。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律师在庭审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尊重,是彼此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在一定意义上说,律师对检察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律师和检察官是追求法治、追求正义的命运共同体。检察机关要认识和理解律师的职业特点,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应当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充分相信和依靠律师,与律师共同努力,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尊重律师辩护权是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护法治。检察机关要从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检察。

  其次,双方在工作上应相互支持。在刑事法治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宛如拉动司法的三驾马车,共同驱动刑事司法朝着正义的目标奔驰。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对话而不是对立,应当支持而不是拆台,那种相互对立、相互诋毁、相互勾结的检律关系,都不是正常的检律关系。千帆竞发是好事,以邻为壑不可取。检察官与律师在工作上应该平等对话,理性接触。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倘若检察官随意干预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在法庭上处处无故刁难检察官,伤害的将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更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律师和检察官共同维护法治,但相互之间是独立的。在法庭上,检察官和律师虽然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在实现正义、保障人权上应该相互配合。检察官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要认真倾听律师的表达;律师要积极展示案件细节,展示对法律观点的一些思考。这都需要双方的配合与支持。

  最后,双方在知识上应相互学习。虽然检察官与律师的角色不同,但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应当互相学习,互相探讨法律问题。优秀的检察官和优秀的律师都应该把对方看作老师,因为任何一名检察官或律师不可能对每一类案件都非常精通,遇到特殊案件的时候,可能会从对方学到这个特殊领域的相关知识。本轮司法改革,检察官遴选制度也在进行变革。比如,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要从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中择优录用,并且可以面向律师等行业公开选拔。检察官和律师把职业准入相互打开,可能更有助于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共同成长,有助于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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