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情绪缺乏对细节的考量。判所有人贩死刑,而不管他具体做了些什么。人们为什么会产生这些情绪呢?一律死刑背后有两点值得分析,一是一律,一律包含着不需要辩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都可以统一处理。一律意味着不以其它为标准,它本身就是标准。只要贩人,抓到就判死刑。二是死刑。以死刑剥夺人的生命。
现代社会,一般的刑罚都需要有辩护,需要找辩护律师。辩护是针对具体的犯罪细节的,对主张判刑的律师来说,他尽量将犯罪行为往严重方向推,而对罪犯权利辩护的律师来说,他尽量将犯罪行为往不严重方向推。
可在一律死刑的社会舆情中,对于人贩子死刑却不需要辩护,人们普遍认为,人贩子罪大恶极,不值得为之辩护。不但不值得为之辩护,甚至为之辩护的人也同样站在罪恶一边。不但是一般刑罚不让辩护,而是死刑不让辩护。
辩护是一种权利话语,不但对犯罪事实进行辩护,与此相应的,犯罪者针对犯罪事实有相应的权利。而且对辩护策略有组织和策划,相应地,犯罪者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不准为人贩子辩护,社会公众情绪无非出于这么两种境况,一是人贩子没有辩护的权利。可能一般的人,一般的犯罪可以辩护,但人贩子不能辩护。之所以不能辩护,是因为罪大恶极。人贩子没有辩护的权利,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辩护权利。
二是自身没有为权利辩护的认知。身处一个权利难得到辩护的社会环境,一般人的权利都得不到辩护,何况是罪大恶极的人贩子。
权利得不到辩护,并不是人们没有是非观。即使人贩子权利得不到辩护,公众对人贩子的危害是一目了然的。公众的是非观来自于已有的权利系统。对于该权利系统的认知,公众有足够的信心。在已有的权利系统里,没有标明人贩子有某项得到辩护的权利。甚至许多人的普遍权利也没有标明。
正是基于这种权利未标明状态,人贩子可以辩护的权利被模糊了,被社会情绪抹杀了。当有人要为人贩子辩护时,公众会以没有是非观来反驳。当有人说,人贩子也应有合理的权利时,剥夺人贩子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恶,公众会以现有的权利系统为反驳依据,自认为没有不尊重权利。
人贩子权利得不到辩护并不是社会偶然事件,它与社会整体的权利维护有密切关联。
社会进步是以个体权利扩张为表征的,一方面,权利的质量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权利的数量不断增多。从群体看,社会权利获取是有顺序的。要么自上而下进行,要么自下而上进行。
从权利的社会表征来看,上层权利主导社会话语。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对于权利获取的社会文化阻碍,往往针对自下而上的权利获取。自下而上的权利获取冲击原有的权利表征系统。即使在一般的人看来,我作为一个正常人都没有为权利辩护的经历,何况一个人贩子。
但殊不知,人贩子的权利给予可能是社会公众权利获取的一个途径。当人贩子都有得到辩护的权利,一般人犯罪也应有得到辩护的权利。继而推到社会运作过程中,普通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相反,人贩子的权利所失可能是普通人权利所失的根源。人贩子权利所失并不是基于具体的境况,如他是出于什么做人贩子,他在贩卖人口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人贩子基于情绪的权利损失,也正是普遍人权利所失的根由。普遍人权利所失,也是不看具体境况,做了何事,而是看他所做的对有形的社会权利产生什么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