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杨宗科指出,关于民警开枪合法性的问题,直接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应当站在法治角度,从四个层面分析当事民警的执法行为。
一是佩带和使用枪支的主体资格和场所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杨宗科说,从已有证据看,当事民警是具有正式执法资格的警察,拥有持枪证,并且在车站值勤,保护公共场所的安全,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民警使用枪支的目的是否合法。从视频看,从口头警告、使用警械,再到开枪射击,目的都是为了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属于积极作为。杨宗科说,一开始,死者阻拦其他乘客进站,这是一般性治安违法行为。后来,死者行为升级,砸水瓶、殴打警察、抢夺防暴棍、摔孩子,已经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执法遭到抗拒后,民警跑回值班室拿出警械,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开枪射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是当时可不可以停止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但是,从视频看,这两种情形都没有出现。死者不仅没有放弃暴力,反而不断升级。如果不开枪,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四是根据法律规定,民警使用枪支后造成犯罪行为人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并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动报告。从当事民警后续的程序性行为来看,都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