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钟女士在古钻波任职的中山农商银行小榄支行开户,当月31日存入200万元,一周后将钱取回。2013年7月,古钻波再次称为了冲业绩让我多存点钱,从当年7月9日到11日,我又分两三批存了250多万元。
另一名受害储户陈先生是古父的学生,也由古父托情为其子揽储,陈先生于2011年10月7日在涉案银行开户。我一次存了400万元进去,后来又存了500万元,减掉此后转出来的钱,应该存入730万元左右。
陈先生坚称自己的存折从未离身,但钟女士说因古钻波称银行考核需要登记存折,曾两次要过她的存折。考虑到没有密码和身份证,别人取不了钱,钟女士便将存折交给了古钻波。
2013年7月15日,钟女士找对方要回存折,但对方借故拖了几天,钟女士到银行找古时,发现人已经不在。此后钟女士打印账户流水明细时发现密码被改,重设密码后发现账户内资金都被转走了。
2013年7月24日,受害储户报警。同时,古钻波也向警方自首。钟女士后来了解到,古钻波自称转走的900多万元存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全部挥霍一空。
庭审现场
储户坚称未泄密码银行指其委托代理
是否代理
昨天庭上,原告钟女士诉称,2012年12月28日在被告处开立活期账户,支取方式是凭密码支取。2013年7月24日,原告发现此前一直使用的密码被更改,账户内251万元存款仅余约6000元。原告立即与银行人员联系核查,发现存款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7月16日被转出210万元及41万元,收款人为古钻波。
原告认为,在被告处开户表明双方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中山农商银行小榄工业区支行辩称,原告与涉案员工古钻波有委托代理关系。经调查,原告的存折是委托古钻波开通的,并告知了古密码,存折也在古手上,此后由古多次代理操作多笔款项的汇入汇出。而且,古是在柜台办理的相关手续,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对此,钟女士坚决否认,称身份证、密码等都不曾交给古钻波,也未在涉案银行办理任何理财产品,不存在委托关系。对于存折明细中的几十笔业务,钟女士表示并不知其来源。
法官询问被告,是否有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被告表示没有。
如何改密
原告称,涉案银行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古钻波在转账时曾三次输错密码导致账户被锁。据了解,解锁并重置密码流程复杂,需要银行多个岗位负责人操作,而古钻波却轻易将账户解锁,持他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就修改了账户密码,期间有三位银行职员为其大开绿灯,属银行管理不当。在回答法庭询问时,被告代理人承认,按照规定,修改存折密码必须本人办理,而且古办理该业务时应该没用原告身份证原件。
另外,古钻波将原告一笔存款转走时,用的是一个叫李X辉的签名,据了解,李是涉案银行的一名保安,称自己是按上级指示为古办理转款手续。
被告银行则认为,钟女士的业务皆由古钻波代为办理,根据《合同法》,双方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关系。钟女士的损失由古钻波造成,纠纷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银行对此不负责任。
被告同时提出,本案被告人应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小榄支行。小榄支行是中山农商银行下属的二级支行,并非独立法人,不具备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资格,因此,被告方认为自身不具备被告资格,责任也不应由自身承担。
对此,原告称小榄支行是否为二级支行难以区分,银监会的相关文件中亦没有说明。据最高法院规定,我国银行的各分支机构都是具有诉讼资格的机构,在本案中,与原告构成合同关系的是小榄支行,理应由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