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65年4月23日至1975年7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发给。1965年中央军委决定将军队干部的工资等级改为与国家机关相同,工资标准略高于地方。因此,1965年4月23日内务部转发总政、总后《关于今后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和增发安家补助费的规定》,同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都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但是,由于过去历次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执行着过去的规定,不仅不同时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不一致,而且出现了一部分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高于现役干部工资待遇的情况。为了适当调整转业干部之间,转业干部与地方干部之间的工资关系,国务院于1956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对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退役补助金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66年4月9日内务部、劳动部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中,又补充规定:这次降低转业干部的工资,对于转业干部中的起义军官一般的不予降低。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见表9。
表9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标准
(每月计)
级 别 | 资标准(元) 全国统一工 | 地区工资补助标准(元) | ||||
工资区驻第七类 | 工资区驻第八类 | 工资区驻第九类 | 工资区驻第十类 | 类工资区驻第十一 | ||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十四级 十五级 十六级 十七级 十八级 十九级 二十级 二十一级 二十二级 二十三级 | 127 197 177 158 141 126 114 102 90 80 70 60 52 | 5 4 4 3 3 3 2 2 2 1 1 1 1 | 9 8 8 7 6 5 5 4 2 2 2 1 1 | 15 13 11 10 9 6 6 6 2 2 2 2 2 | 20 17 15 14 12 6 6 6 3 3 3 3 3 | 25 22 19 17 15 6 6 6 4 4 4 4 4 |
7.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军队干部工资待遇,按照其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1985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见表10,11)。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按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不再参加1985年的企业工资改革。军龄津贴不再逐年增加,但可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如某正团职,行政19级,军龄17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八类工资区的企业工作,按上述规定,该转业干部的工资应为127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处128.5元,加军龄津贴8.5元为137元,减10元后为127元。又如,某正营职技术10级,行政20级,军龄17年的军医,转业到九类工资区企业后,他的工资应为94.5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科长96元,加上军龄工资8.5元,为104.5元,减10元后为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