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院不受理你拟提起的自诉,就要以枉法裁判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吗?你的意思是任何人就任何问题要求法院做为案件审理,法院都必须审理吗?不受理也不能发出通知书,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构成枉法裁判罪?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有关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自诉时存在受贿或者渎职等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或其他监督检查机关举报。如果仅仅是因为审查了你提交的证据后,认为不属于应予受理的案件而通知你不予受理,就让法官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就有点过了。冲动是魔鬼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必须审查自诉人用于刑事指控的证据,以便法院掌握自诉人是否有诬告陷害之嫌,但法院不仅不履行自诉人提交用于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签收义务,还在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诬蔑自诉人未提交证据,同时又恶意错列自诉人提交自诉状的时间法律要件。如此,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担坚守自盗的执法犯法之责呢?
1、审查自诉人的证据,主要目的是查明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即使审查结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宜界定为诬告陷害。
2、自诉人提交证据时,法院未出具收据,自诉人可以提出疑问要求出具。
3、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该是格式文书,其中所述未提交证据,可能意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指控。在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不宜界定为诬蔑。同理,即使错列了提交自诉状的时间,也不宜界定为恶意。
最后,这里的监守自盗和执法犯法均以引号括之为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尤其是对刑事自诉案的审查相对于自诉人来说更是守法、尊法之师,教不严师之惰,在象刑事自诉人这样的法律学生面前,刑事立案法官不仅不尊重自诉人提交的司法鉴定这样的法定证据交接手续,更在刑事办案格式文书中丝毫不提自诉人的司法鉴定书,该法院工作人员是明知司法鉴定书的重要性而恶意隐匿,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具备十八大精神中的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渎职犯罪追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