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在庭上提出四点意见:一、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二、关于N -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黄洋存在N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三、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四、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后一次的鉴定机构级别应高于前一次,因此应委托公安部或司法部的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
胡志强称,黄洋在2013年4月3日、6日、8日和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检测报告中,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强称,黄洋表现出的是乙肝病毒性肝炎的病症。N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会出现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
激辩爆发性乙肝
胡志强的证言,引起巨大争议。此前,无论是一审还是民间舆论,都认为黄洋死因系林森浩投毒所致。胡志强的意见,是否意味着复旦投毒案的剧情出现了大逆转?
不过,胡志强离场后,另一法医专家陈忆九上场作证,否认了胡志强的意见。
陈忆九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他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
胡志强称,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与爆发性乙型肝炎相关。针对此点,陈忆九否认该说法,称只能说明黄洋有过乙肝感染的状态。如果是出现爆发性肝炎,恰巧这两个指标在这里没有体现出来。三个阳性可能两种,一种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种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
此外,黄洋的代理人指责胡志强变相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并称胡志强的衡量标准不一。
审判人员称,胡志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当庭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申请重新鉴定
昨日,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认为,林森浩不是故意杀人,应对黄洋的死因重新鉴定。并表示,对林森浩应以故意伤害罪量刑,且不应有加重情节。
另一辩护律师则认为,林森浩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差异巨大。
对林森浩来说,(黄洋之死)是出乎意料的,辩护律师称,一审认定林森浩的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够有力。更不能证明黄洋喝下N -二甲基亚硝胺,退一步说,就算是N -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也不到致死的剂量,不排除黄洋自身身体原因,在接受医治的过程中引发病症。
针对辩方意见,检方认为,黄洋的死亡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无关,并认为重新鉴定死因并无必要。
我们认为林森浩的行为,不是可以用玩笑来解释的,林森浩作为医学生,对毒物的理解比常人更深,还写了相关论文,对于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是有预知的,检方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