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邦案重审最新消息:
8月6日上午11时,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庭审结束。该案庭审原计划七天,截至今日,庭审已持续十三天。
庭审期间,控辩审三方依法独立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在法庭的指挥下,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真举证、质证,围绕本案罪与非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等争议焦点充分展开辩论,最后由22名被告人向法庭作出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庭审秩序良好。
该案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6日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15日,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安徽省高院重审,省高院又将案件发回亳州中院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亳州中院将公诉机关另案起诉的黄鸿飞等4名被告人并案审理。2016年7月8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变化为由,向亳州中院申请撤回对21名被告人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7月9日,公诉机关作出变更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现指控,被告人吴尚澧、石峰等人,于1998年11月17日成立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先后采取仙人掌种植、全员营销、欧莎丽代理等11种集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造成集资款23.5亿余元未能返还。公诉机关认为,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法庭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认真评议,择期宣判。
发回重审案件办理规定?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