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3)

湖南征兵网2018-07-27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给予必要的照顾,使军人家属优先上岗,优先聘用,对确需下岗的,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负责转业转岗培训,并帮助他们优先实现再就业。

第十五条 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所在单位在安排住房时,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人员;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责任田(地)保持不变;农村义务兵家属因住房紧缺需要用地建房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应从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审批机关应优先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都应积极接收、妥善安置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无故拒绝接收安置的单位,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人员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生活补贴,直至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用人单位从农村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

第十九条 转业军人、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同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本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关单位应在工种等方面给予照顾,按规定到部队探亲时,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假期,报销路费。探亲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确有困难需在学区以外入学入托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幼儿园应当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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