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3%。
第二十一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和所报专业志愿为依据,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原则录退和确定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它缺档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对于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对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和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根据湖南省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录取。
第二十四条报考我校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湖南省考生,我校采用湖南省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按照湖南省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外省考生,如该门类有省统考须统考合格,且须取得我校对应专业的校考合格证。所有合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填报我校志愿。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校考专业分数×60%+高考文化分数×40%),综合成绩相同时,校考专业分数高者优先;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校考专业分数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校考专业分数高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