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为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执行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
2.起草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招生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政策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相关的考试工作;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第九条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展,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城乡入学机会的公平,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制定学校的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以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