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除国防生外,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我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国家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报考我校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八条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二十九条获得自主招生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专业志愿须填报本人获得我校自主招生候选资格的专业。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方可录取。
第三十条获得农村单独招生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本科一批最终模拟投档线下30分以内,且最低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被我校录取。
第三十一条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考生高考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分别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艺术类本科一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三十二条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年学费标准预收。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