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评议,班委会、班主任提出意见;
3.院学生工作组初审,并张榜公布初审名单、获奖类别及等级标准;
4.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5.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
6.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及证书。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停发
因违纪停发各类奖学金的名单,由各学院报学生工作部汇总,送计财处执行。停发的奖学金收回学校。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年级学生按原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制定
二OO七年八月第五次修订
二OO八年八月第六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