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如此,此次出台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离婚人员迁回原籍农村以及离婚分户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今后,离婚人员(不含再婚)在现户籍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原籍农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在原籍的,如果要把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只有在离婚时间满两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同时,夫妻离婚要求分户的,也必须在离婚满两年后提出申请。
变化三:
农嫁居,农方可直接迁入居方原籍农村
本市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原籍在本市农村,农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经迁入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其原籍农村。
【政策解读】
农嫁居,即农业户口的一方,嫁给居民户口的一方,这样的组合方式较为常见。按照以往的操作,如果农业户口一方,要把户口迁入居民户口一方原籍农村,需居民户口一方先把户口迁回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居委会。
如一东洲某村的农业户口女子,嫁给原籍为大源某村的一居民户口男子,若女子要把户口迁入男子原籍所在村,需要男子先把户口迁回大源镇居委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老百姓对这样的处理方式意见较多。
此次的规定,也对此作出了修改。今后,富阳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原籍在农村,农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经迁入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审批,可直接把户口迁入其原籍农村,从而省去了居民户口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这一前置条件。
变化四:
私自收养儿童,申报户口取消时间限制
清理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地为富阳市)。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证后办理落户手续;无法办理收养证,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又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核同意,可随抚养人申报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2016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照相关规定,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嫌疑、确属事实抚养的,凭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书等,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