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试行办法实施细则(3)

户口政策2018-11-27李一老师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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