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夫妻互相投靠落户 |
入户条件 |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如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已在农村随夫妻另 一方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
交验材料 |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办理的暂住证。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入户手续。 |
保存材料 |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暂住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