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正(对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须报市公安局审批)。
1、更正年龄报送程序及规范要求
①先行上网。坚持网上上报审批信息,对于以前未上网登记的,应及时补充登录上网,规范信息转递。
②机要邮递或专人报送。坚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以机要邮递或民警专人报送公民更正出生日期证明材料。止申请人或其他非警务人员代送,违反这一规定的,市局概不受理审批。
③规范整理成卷。以申请人为单位编制材料目录,加注顺序页码,分别装订成卷,装订责任人签名,并加盖齐缝章,逐级,签注审批意见并签名盖章后规范上报。系专人报送的还需在信封口加盖封口章。
④规范复印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注明复印材料来源、复印责任人、复印时间,由提供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应备材料:
①公民本人书面申请。需清楚表述造成差错的原因、过程,申请更正的事由,本人签字捺印。
②单位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托管部门,应出具确认其出生日期出错的书面证明材料,并主管人事或劳资的负责人签明更正年龄的意见,且加盖公章;系在校生由就读学校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的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无管理单位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或镇(乡)政府、村委会出具证明。
③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能够明确证实 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出生证明或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原件、户口簿、身份证等户籍证件;申请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始人事档案等;其他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④征求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函件。由受理的派出所向原编码机关发函(本所编码范围的除外,但需说明)征求是否同意更正及拟新编码。
⑤调查核实材料。派出所应由社区或 管片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综合意见,不能以简单的询问笔录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