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年龄放宽到年满50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
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依据省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范围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三、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具体户口迁移办法如下:
(一)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
(二)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注销暂住登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三)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含技校),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本省籍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学生,以及考取我市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四、简化户口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户口需要审批的事项,全部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进一步缩短户口办理工作时限,在申报户口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积极推行网上户口审批、网上户口迁移,方便和服务群众。
五、其它相关说明
(一)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按原有相关规定办理。
(二) 以上实施意见中取消户口性质、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改革市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于2003年7月1日前落实到位;对建立城市户口条件准入制度等改革措施,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本实施意见中城市范围指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确定的清河区、清浦区柴米河以北地区、市经济开发区、淮阴区王营镇、楚州区淮城镇和河下镇所属的各居委会,上述地段中非居委会建制的暂不纳入城市范围。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