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八、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通过窗口、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所属边防派出所提交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的相关申请材料,接受申请材料的边防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提交边防支队进行审批,边防支队完成审批后由边防派出所以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2)适用情形
初次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二)依申请变更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持相关信息变更情况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边防派出所在接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变更决定,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2)适用情形
出海船舶所有权、信息、人员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相关信息的。
(三)补证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应当持申领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补证手续。边防派出所在接受申请后,对相关证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补发证件的决定,并且当场补发证件。
(2)适用情形
遗失《出海船舶户口簿》需要补办的。
(四)依申请注销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持《出海船舶户口簿》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上缴需注销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注销证件的决定,并当场销毁证件。
(2)适用情形
船舶出卖、停航、报废、迁出或所持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失效的。
九、审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