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代码:122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2、《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其他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
(三)审批对象
外省市户籍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