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迁沪落户审批办事指南

户口政策2018-11-27王华老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代码:122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2、《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其他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

  (三)审批对象

  外省市户籍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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