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铜陵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铜陵市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根据户口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包含以下种类: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或公寓;
(二)保障性住房;
(三)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满6个月以上的住房或公寓;
(四)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
(五)持有拆迁安置协议的回迁安置房;
(六)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住房;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性稳定住所。
第五条 本市内(不含枞阳县)户口迁移的,合法稳定住所放宽至借住的住房或公寓、实际居住的商业用房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包含以下种类: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
(二)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居民需要据实出具居住等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