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紧缺工种技术工人;
(四)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专业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第六条 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城镇申请落户。
第七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申请落户的,迁移人员应当在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或者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移落户。
第八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籍人员,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的,可以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第九条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学历认定(包括留学归国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界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人才认定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