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温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户口迁移,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区范围户口迁移应当在充分考虑城市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坚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原则。
第二章 户口迁移条件
第五条
市区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投靠人员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其配偶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2.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3、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且没有子女户口登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1名成年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4、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购置、受赠、继承成套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全额购房发票(附合同),并实际居住的;
2、在市区按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使用权的,并实际居住的;
3、具有温州市户口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3年以上、租住在市区经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市住建委建议将“住建部门”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不含未成年人)、实际居住3年以上、该房屋内无其他人员登记落户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许可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地职工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
以上人员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以上人员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
3、具有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执业)资格、入选地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和引进计划或获得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称号、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人、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的及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本人和随迁人员可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落户。
第八条
以下特殊贡献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在获奖后12个月内,可在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符合投靠条件的人员可以随迁)。
1、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2、获得“温州市百佳新温州人”称号的;
3、获得“温州市百名优秀外来务工青年”称号的;
4、获得本市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一级治安荣誉奖章的;
5、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人才。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人员在市区落户,如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年纳税额(地税和国税合计,出口免抵税计算在内,查补税不予计算,下同)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企业,每年可允许2名企业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落户;年纳税额1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可允许5名企业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落户;年纳税额5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可允许10名企业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落户;
2、在市区兴办企业,其企业注册资本实缴5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2名人员在市区落户;企业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10名人员在市区落户;
3、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追加落户名额的,经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予以解决。
以上人员在市区落户的,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
第十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调入市区的人员,或正式录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人员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住建部门(市住建委建议将“住建部门”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十二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年限,均指以连续年限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户籍登记内容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市区户口迁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其他类户口迁移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