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被投靠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办理时,应提交被投靠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父母离异后其子女投靠父母,凭抚养方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证明(件),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由市局签发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我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凡符合自治区、乌海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出国回国录用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调动(录用)人员证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住房证明、本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军队转业干部在我市落户,应提交《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介绍信标有身份证号码)、住房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转业干部不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属乌海参军的人员由派出所办理。
3、由我市企业招工并与用工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三年,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鉴证的人员落户,应提交招工单位证明、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鉴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本人申请、住房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接收安置在我市的大专、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应提交派遣证、接收单位招工证明、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落户。
5、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落户,属乌海注销户口的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6、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为基本落户条件,市三区之间因住址变更搬迁的,落户人凭房屋产权证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网上办理,杜绝因上学、征兵等其他原因随意迁移户成员。在本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农区要严格控制人口流入,城区居民因在棚户区、农区购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移,确保棚户区、农区人口逐渐减少、稳步向城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