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通辽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4)

户口政策2018-07-24三水老师

(二)把握推进方法。

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使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严禁为了追求落户数量,采取定指标、下任务等简单方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得以落户数量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的依据。各地区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尊重意愿原则,严禁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严禁未经本人同意直接为个人、整户或整村整社统一办理迁移落户,凡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落实工作规定。

各地区要准确把握推进有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真正内涵,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104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设置迁移落户条件,不得附加其他落户条件,特别是不得将购房金额、房屋面积、投资纳税额度等作为落户条件,同时要做好户口迁移办理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必备材料。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户口迁移落户各项工作,严禁积压或超时办理。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户口迁移办理费用,严禁乱收费。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阵地,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中全面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基层干部要深刻理解把握相关政策,准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消除疑虑,真正使群众知晓、参与和支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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