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企业法人代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入户申请人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7、企业单位证明(证明入户申请人是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管理人员);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9、纳税企业当年纳税的发票3万元;
10、随迁配偶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1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捐资公益事业入户准入条件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接受捐赠单位及其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捐资证明;
3、捐赠者的捐资依据;
4、捐赠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