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验,在办理各项户口管理业务中,应加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和具体门牌号码等情况的调查。
第九条 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建立家庭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入在单位集体户;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户口入在单位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集体户。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十条 符合《规定》第四条科技人才入户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获奖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录(聘)用单位证明;
5、随迁配偶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第五条经商入户准入条件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均纳税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证明;
5、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随迁配偶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