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娄底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4)

户口政策2018-07-20王华老师

第三十九条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第四十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其中登记在亲友家庭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经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需将户口挂靠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符合第三十二条明确的办理条件或第三十五条中关于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办理条件。

第四十一条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口迁移程序

市外迁入实行两级审批: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批准迁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市外迁入实行两级审批: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批准迁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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