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就业、卫生计生、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相关制度,完善现阶段区分城乡政策待遇适用对象的具体办法,逐步消除城乡待遇差别,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
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有序放开怀化市城区落户限制
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婚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得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并提供全额付款凭证或取得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投资经商类: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引进人才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或职院、技校)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并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自愿到怀化城区落户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实了工作单位,或者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区。
5.务工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居住落户类: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在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实际居住的,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