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制度。
(六)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民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民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县区政府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