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3.恢复户口登记。因错报、提交虚假证明申报,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原注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报送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恢复户口。
4.性别变更。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5.出生日期变更。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6.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7.错误办理户口登记纠正。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办理户口登记,当场发现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事后发现的,应当由原登记公安派出所报送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纠正。
(二)县级公安机关户籍审核权限部分下放公安派出所
本省范围内的地市外迁入,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省外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十二、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监督机制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籍业务实行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的落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户籍业务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采取网上抽查,实地检查,入户核对等形式,结合人像识别比对、指纹信息采集核验、户籍档案数字化等新科技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户籍业务的管理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畅通户籍办理监督渠道,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后,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举报人。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以及国家、公安部、福建省和我市相应政策规范办理。
各地、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公安局,联系电话:322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