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随母申报户口,《出生医学证明》姓氏随“父亲”姓氏的,先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姓氏申报户口,然后更改为随母亲姓氏,不需当事人到医疗卫生部门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变化三
购建房户口迁移规定放宽
取消“交房后”才能申请迁移落户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即可申请迁移落户;
购建房屋户口迁移范围由原来“住宅用途房屋”放宽到“包括商业用房(落户地址为所购商业用房地址)”;
增加了“购建房屋,产权人不申请迁移落户、经产权人同意,或产权人已死亡的”,产权人直系亲属迁移落户;
“二手房户口迁移”取消原来“房屋地址上户籍人口已全部迁出(注销),才能迁移落户”规定,新产权人可直接办理落户;
“购建房屋共有产权”的,具体迁移落户人由原来共有产权人“协商并公证”改变为“协商并共同到户籍窗口申请、确认”,无需再办理公证。增加了“房屋拆迁安置落户”规定,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已死亡或出国(境),被拆迁房屋地址上有效户籍人口实际居住拆迁安置房的,可迁移落户拆迁安置房。
变化四
户籍管理服务更加便捷
简化办事程序:
各类户口迁移申请原则上不需派出所网格民警调查核实,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结或直接呈报审批。
家庭户户籍信息为久居,不受合法稳定住所限制,符合分户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分户。
死亡户口注销申报义务人提交《火化证》或村(居)委会证明材料,作出书面声明,不再需派出所网格民警调查确认,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省内院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直接申请网上迁移落户,不必再回学校办理户口迁出。
利民便捷服务:
公民办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统一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
公民家庭成员在购建房、亲属投靠等户口迁移申请中,根据相关户口迁移准入条件规定可依次申请,能合并办理的予以合并办理,不必分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