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注销(冻结或解冻);
(二)公民补登户口(恢复户口);
(三)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性别,更正出生日期;
(四)公民增加曾用名。
第二十三条 办理时限
需上报审批的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受理民警应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确保下次一次性办结。
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户口审批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派出所,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涉及征迁区域落户的,依据市、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