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重点群体进城落户。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异地搬迁进城人员、新生代农民工、集中供养自愿转户的农村特困人员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制定细化措施,吸引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工作生活地落户。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中职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限制。调整完善城镇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鼓励农村居民在城镇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建立政策激励制约机制。鼓励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享有等同权利。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清理仍保留农村户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及历年已用地未转非的城中村农村居民等人员的户籍,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配套政策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并落实好省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按各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量和县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引导和调动各县区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项目支持力度。建立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机制。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原则,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调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开展对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对闲置土地分类推进处置,形成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