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取消按农业和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配合自治区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四)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设立“社区集体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治)通〔2013〕267号)}规定,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求设立“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原则上一个社区只设立一户,以居委会、社区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各地对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确定专人管理,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停止办理其家庭成员入户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