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单位介绍信;
3、身份证、《迁移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落户地派出所直接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签注审批意见后,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就业单位为公有制的,落单位集体户;非公有制的,落当地人才市场。
(三)调整改派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改派后新的《就业报到证》或加注有改派意见并加盖大中专院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章的旧《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单位介绍信;
3、《毕业证》;
4、身份证、《迁移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落户地派出所直接受理,就业单位为公有制的,落单位集体户;非公有制的,落当地人才市场。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应提供个人申请,县区、市以上安置办公室证明。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受理,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城市人口迁移农村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合缝式同意接收落户证明;
(四)、原籍户口簿、身份证;
(五)、原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正式职业证明。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解释
(一)户籍证明,是公民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文书。对公民申请落户时提供的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原籍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视为等同于户籍证明。
(二)公民退休退职的,凭《退休证》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合同认定。
(三)公民在本市务工并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由辖区派出所单独设立集体户统一管理,并注明本人第二住址(租赁房屋所在地)。
(四)一个房屋住址上只能落报一户常住户口。公民在本市拥有两处以上房产的,在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
(五)公民在就业单位迁入落报户口时,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在单位集体户上落户;就业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在指定的人才市场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