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转移到新落户的社区街道。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现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互联互通。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本年度期满,按异地就医制度报销,转户后在城镇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既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镇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进城农业转移人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各级政府要以提升国民素质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孤寡老人和集中供养对象要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规定纳入供养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各地要搭建土地(草场)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民土地、草场、林地、林木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农业转移人口权益受损,防止土地、林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失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超前规划、加大投入,提高城市(镇)人口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