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入户
该部分人员是指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如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该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
(4)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
(5)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如何办理收养入户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分局审批;如属两城区申请农转非范畴的,还需到市局户政(窗口)审批。
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经人事部门和招商引资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商投资人员入户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人事部门或招商引资部门的批文;
2、如配偶随迁需提交《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