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在本人所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调入的方式引进,也可通过聘用、兼职、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咨询等柔性流动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限制。有关问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引进的博士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优秀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登记表》,并提供优秀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专利发明、获奖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或《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聘用证》。
第十二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0年的服务协议。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我市的,已发放的有关补助需按一定比例退回原补助单位。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三条 已引进的优秀人才,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
待遇
第十四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资制度确定。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可采取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岗位工资等办法支付。
第十五条 调入我市的博士,给予一次性8万元住房补助。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引进的,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由事业单位引进的,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优秀人才,一般按一人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视情况发放安家费。以2万元为限。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安家费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调入事业单位的,安家费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我市落户的,免交城市增容费。子女在市属学校入学的,免收择校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引进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40天的探亲假,探亲次数累计不超过4次。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假期25天。探亲假当年有效。探亲所需往返交通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