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通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还可以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一)免费游览南通市属景区。
(二)免费参观南通市属博物馆,在南通图书馆及各分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
(三)其他新增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发《江海英才服务卡》、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工作,高层次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服务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所在地人才办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江海英才服务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南通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明确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