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不超过最高规定的标准为引进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引进人才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引进人才的直系亲属也可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四)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四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并减免贷款担保服务费。购房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通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首次进境时,可以携带合理数量的安家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一辆,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证征税验放;可以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通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配偶与子女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通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三)引进人才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按同城待遇予以安排。
(五)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由教育部门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安排到当地四星级高中就读;就读在通高校,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