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二份。
备注: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公安机关应留存相关审核认定材料。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院校毕业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迁入我市落户
迁入条件:
(一)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的。
所需材料:
1、省、市“毕分办”就业派遣报到证;
2、人才市场落户介绍信;
3、相关学历证书;
4、居民身份证;
5、外地市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凭我市《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迁入条件:
(二)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1、省、市“毕分办”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居民身份证;
5、外地市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凭我市《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6、(1)有稳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
(2)借住亲戚家:提供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3)落户单位集体户口:提供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迁入条件:
(三)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学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1、集体户口页;
2、毕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
3、接收单位证明;
4、(1)有稳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