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弄虚作假,《办法》还规定,实行积分落户公示制度,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要经过公示环节才能落户。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也将予以注销。
此外,因居住证是申请人积分落户的先决条件之一,昨天,《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也正式对外发布。
北京市积分落户“计算试卷”
必备条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无刑事犯罪记录
姓名年龄籍贯来京年份
就业
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
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N年×3分
(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住所
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由住所
N年×1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
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备注: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教育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
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
本科学士15分
研究生硕士26分
研究生博士37分
备注:积分以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职住区域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满1年2分
满2年4分
满3年及以上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