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2)

户口政策2018-06-04才子老师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户设立的基本条件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二)集体户设立的批准程序

1、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批;

2、各类非国有企业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符合本规定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应在租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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