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
二十、哪些情形不能登记发证?
答:1.土地权属及农房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
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3.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什么是“一户多宅”?
答: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因接受赠与、购买住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二十二、持居住证可以在当地申请低保吗?
答: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三、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答:可以。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十四、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持怎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借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二十五、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改变?
答:不变。
二十六、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先优惠政策是否改变?
答:不变。
二十七、农村转移人口转入城镇后可否办理医疗保险?
答:可以。可以自愿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