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
一、完善分区落户条件 | |||||
(一)研究制定落户政策 | 1 | 调整优化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落户条件;有序放开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推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梯度转移;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 |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 2015年 |
(二)稳妥有序推进市外来渝人员落户 | 2 |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立市外来渝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构建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户通道,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 | 市公安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 | 2020年 |
二、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 |||||
(三)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 3 | 制定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2015年 | |
4 | 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 2020年 | |
(四)实行居住证制度 | 5 | 制定居住证实施细则。 | 市公安局 | 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6年 |
6 | 强化管理创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精细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 市公安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7 | 逐步完善与居住证制度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 | 2020年 | |
8 |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20年 | |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 9 | 加快建设全市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及时掌握人口分布及相关信息,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 市公安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2016年 |
10 | 建立分区县(自治县)的年度人口台账。 | 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5年 | |
三、提升城镇承载能力 | |||||
(六)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 | 11 | 积极开展中长期人口规划研究,做好人口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五大功能区域产业规划的衔接协调。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5年 |
(六)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 | 12 | 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 | 市规划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教委、市体育局、市商委、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13 | 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社会融合。 | 市民政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七)推动产业人口集聚 | 14 | 研究产业用工吸纳标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严格落实市政府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大力吸纳转移人口就业。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15 | 制定各类产业园区、物流基地和保税区的用工考核办法,不断提升高素质人力资源的集聚能力。 | 市经济信息委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6年 | |
16 | 完善用工激励政策。 | 市人力社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5年 | |
17 | 对招用转移人口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允许其在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倒班房”等生活服务设施。 | 市国土房管局 | 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18 | 鼓励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定向培训和招工,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19 |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市人力社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 |||||
(八)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 20 | 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妥善安排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并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异地高考政策。 | 市教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21 |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将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2 | 完善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依据全市支柱产业的用工需求,培训转移人口就业技能。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 | 2015年 | |
23 | 积极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扶持转移人口自主创业。 | 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 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4 | 稳步推进公租房建设。 | 市城乡建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5 | 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 | 市国土房管局 | 市城乡建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6 | 采取信贷资金倾斜、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为转移人口购买首套房提供帮助。 | 市金融办 |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7 | 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民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8 | 对在市外稳定务工并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障其与市内转移人口同等的农村相关权益。 | 市农委 |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九)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 29 | 继续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 市农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30 | 巩固农村土地确权成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权利,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规范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 市农委 | 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1 |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 市国土房管局 | 市农委、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2 |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强化对闲置撂荒承包地的处置利用和激励约束。 | 市农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3 | 进一步完善地票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农房交易和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 | 市国土房管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6年 | |
(十)建立人口转移与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用地协同发展机制 | 34 | 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的作用,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承接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转移,根据分区县(自治县)人口台账,将承接转移人口增减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 | 市财政局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十)建立人口转移与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用地协同发展机制 | 35 | 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外转移,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简化手续、建立通道为转移人口提供户口迁移、社会保险转接便捷服务。鼓励市外务工人员返乡到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就业创业并落户。探索创新劳动力资源有偿输送、土地资源利用协作等新机制。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 | 2020年 |
36 | 继续实施对口帮扶政策,注重与人口转移落户和定向招用务工人员相配套。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7 | 建立建设用地与吸纳转移人口挂钩制度,体现“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跟着产业和人口走”的政策导向。 | 市国土房管局 |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7年 | |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与细化落实 | 38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出台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5年 | |
39 | 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研究,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抓好先行试点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工作。市公安局要统筹做好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制定和修订人口管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处置、土地等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 |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 | 2015年 | |
(十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 40 |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工作宣传。 | 市委宣传部 |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5―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