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8)

户口政策2018-06-04王新老师

第四十八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华侨来闽定居证》以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者累计住满90天,提交下列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三)末次入境证件;

(四)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五)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向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已在我省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照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注销证明》登记的主项内容办理。

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申请人已在原籍地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照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

第五十一条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申请恢复户口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二)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