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使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没有落户意愿的城镇常住人口享受市民待遇。
4.健全完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构建以常住人口及其关联信息为核心的基础信息库,为实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全覆盖提供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
5.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业人口到城镇有序落户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小城市、县级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四平市、白山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一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聘)用;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被各类企业聘用。下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准予落户。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长春、吉林两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在长春市、吉林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两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两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准予落户。
(七)有效解决各类人才落户问题。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和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等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相关专业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三、创新人口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按照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