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收养孩子的程序主要有: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即孩子的监护人)双方自愿一致,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还应该征求孩子的同意;
2、收养孩子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还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可以要求公证部门予以办理收养公证;
5、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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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收养对象的不同,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原因和被收养人的情况);
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期60天);
8、相片4张(其中单人照半寸每人1张,三人照或两人照一寸1张);
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的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