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武汉市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自主就业的,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鄂民政发〔2015〕98号)
3.自主就业免费就业培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鄂政发〔2015〕34号)
4.个体经营担保贷款、税费减免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上浮2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鄂政发〔2015〕13号)
5.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6.公务员等考录优惠
在公务员考试中,退役士兵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鄂发〔2015〕33号)
(三)大学生参军特别优惠政策
1.优先征集
大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毕业生和在校生)有参军志愿的,可以优先报名